班级群内谩骂其他家长?法院判了 辱骂者需道歉

访客 阅读:59 2024-11-08 15:03:25 评论:0

班级家长群和家委工作群本是学校与家长、家长之间日常沟通的平台,但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长在班级群内公然辱骂他人而引发的纠纷。

李女士的女儿小莉和鲁先生的儿子小鲁是同班同学。2023年9月,李女士因拍照站位和漏发女儿作业等问题,在班级群内质疑小鲁担任小组长期间对女儿小莉区别对待,并怀疑鲁先生作为班级家委在家委换届时选举不公平。她在班级群及家委群内发布“班主任袒护家长”等言论。随后,鲁先生在班级群内对李女士进行回击,内容具有侮辱、谩骂、贬损性质。李女士认为鲁先生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鲁先生在班级微信群中发表带有侮辱性言语,这些言论明确贬低和诋损李女士,且该班级群有近百位老师及家长成员,人数较多,已侵害了李女士的名誉权,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李女士诉请要求鲁先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由于鲁先生仅在班级群、家委群发布该内容,基于特定受众群体,鲁先生只需在该群发布致歉、澄清事实信息即可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此外,李女士多次在班级群中发布指向鲁先生未经证实的盲目猜测言论,也存在不当之处。因此,法院对李女士主张赔偿精神损害1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不能超越法律边界。班级家长群作为协助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开展教学活动的社群,校方和家长应以子女教育为本,倾听各方意见建议,架起学校与家庭间沟通的桥梁。在老师开展教学活动、家委协助履职过程中,部分家长对于具体事项存在意见建议应理性表达沟通,而非在班级群、家委群中发布贬损他人的言论,激化矛盾。家长作为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应以身作则,规范自身言论表达,维护班级正常教学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社风、家风、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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